我是来学东西的 发表于 2016-11-30 09:35:49

江苏最大规模作弊 揭秘:头目赴各地招募“枪手”

苏警方破获了省内最大规模的考试作弊案,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涉案的27人获刑。现在许多人都知道考试作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却不知道作弊可能涉及“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这样严重的罪名。团伙成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设公司“官方”网站,组建QQ群,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的不法经历,并声称在该公司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500余名考生信以为真,在每门考试交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后,该团伙在全国各地招募替考“枪手”,并专门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期待“大干一场”。然而,他们的这一切不法行为,早已被警方所掌握。2015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警方破获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5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等26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季某、李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活动。头目赴各地招募“枪手”被告人何某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为牟利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亳州、云南昆明、山东临沂、山东东营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被南通警方一举捣毁,此案一度轰动全国。警方实地调查后发现,何某通过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与“助考”机构人员合作,准备在当年9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干一场”,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其间,何某频繁流窜于国内多个省市,寻找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题来源,最终在湖北武汉与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山东日照的周某、江苏苏州的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还赴山东日照和周某等商量组织“枪手”答题一事。数十个下线代理负责招生每门考试收费最高数万元考试作弊活动大多是通过下级代理“招生”,因此,何某掌握着数十个下线代理,其手下严某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为考试作弊需要,何某还将网购所得的近200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他人进行加工,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16日,南通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组成8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开展工作。专案组决定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集中收网,9月20日8时45分,警方统一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组织百余考生作弊牟利法官释法详解缘何重判据该案承办法官曹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曹彬介绍说。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社会强烈呼吁的考试作弊首次被纳入刑法。据曹彬介绍,此次立法首要处罚的是组织作弊,而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考试作弊构成什么罪?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何区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是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舞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果未达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牟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

zms9439 发表于 2016-11-30 10:25:47

利益驱动,都在想赚钱的快捷途径,考生要快速通过考试,拿证快速赚钱。
组织的人也是冒极大风险,快捞一把。

以后大家还会前赴后继,一往无前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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