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静回声 发表于 2016-12-4 16:50:58

重男轻女杀孙女,轻判十年刑

江苏南通老太张爱芬非常重男轻女,因儿媳第一胎生下孙女,遂鼓动其生二胎,一心盼着生孙子。没成想二胎也是孙女。恼怒之下,这名奶奶竟将出生仅4天的孙女杀死。案发后,张爱芬的丈夫、儿子儿媳及亲家都对她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邻里多人向法院联名请求对她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爱芬有期徒刑10年。

点评:
中国特色人情法律,怎么讲。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 司法实践中的生母溺婴行为
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才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法院认定类似生母杀婴情节轻微的理由如下:
  1.主观恶性不大:主要表现为意外怀孕怕他人知晓、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未婚先孕保全声誉、仓促慌乱临时起意等;
  2.犯罪手段较不残忍:主要通过遗弃、闷死、溺死、抛坠等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方式达到杀人目的,相比采用其他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上述行为相对不残忍;
  3.社会危害性不大:受害者毕竟为加害人的亲生骨肉,造成的后果也主要由加害人本人及其亲属承担,未对其他个体、家庭形成实质上的侵害,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险较小;
  4.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发生生母杀婴事件多由女性意外怀孕,未对妊娠生子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引发,在面临如此突发状况时,加害人多处于情绪激动、手足无措的状态,就犯罪的后果考虑较少,而在实施犯罪后也多表示认罪,后悔;
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背后有这样一种价值考量: 实施故意杀婴的加害人,在另一方面也是失去孩子的“受害者”。
3 那么问题来了,重男轻女杀孙女无论是众法理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没有从轻判决的理由。除中国,有任何文明国家会这样判?生母溺婴从宽是什么年代的法律?弑亲的社会恶性不更高于其他犯罪?不过反过来说,那孩子如果不被好心人家抱走 还是死了的好。
在东方文化中,孩子本来就相当于父母的私产,古代有准五服制罪,但这是中国的文化传统。

zms9439 发表于 2016-12-4 17:58:18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十年,也可以理解为,并非按照”情节较轻“来对待

crazypeanut 发表于 2016-12-4 17:07:16

说到底,还是人治非法治

寂静回声 发表于 2016-12-4 19:44:55

知道为啥家属谅解不?因为他们都认同她这么干,只是这毒老太太真敢下手而其他人没敢下手。知道为啥村民联名求情不?因为他们都认为这么干正常,他们想的是要是自己也会这么干。可怕的地方可怕的社会。
网上,太多数骂老太的都是年轻人吧。有很多细节:
1、儿子儿媳让他妈买房,而不是自己买房;
2、儿子儿媳为了第二套房子而选择生二胎,非本意;
3、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家里并不富裕;
4、奶奶没掐死他孙子。
原因很简单——传统腐朽文化+现实经济问题+情绪冲动

而中国法律这边呢,外国是对于破坏家庭亲情的犯罪施以重罚,而国内完全颠倒过来,

搬砖 发表于 2016-12-4 23:42:45

这个没什么的,大部分是在娘胎里被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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