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拟提请人大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王立彬)为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26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11章69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从本次常委会会议了解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足,市场供应充裕。与此同时,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安全仍面临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粮食稳产增产难度加大、储备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流通体系有待完善、加工能力有待提升、应急保障有待加强、节约减损有待规范等诸多问题挑战。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推动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我国国情、粮情,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方面突出问题,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粮食安全领域改革成果,将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
确立粮食救济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完善粮食市场机制;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以保障粮食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此外,还应当实施粮食增产工程,让“藏粮于地”“藏粮于库”“藏粮于技”落到实处。
不说藏粮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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