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静回声 发表于 6 天前

公司早被抵押给银行了 自己还被拖欠工资三个月



求助,如何选择?(请理性回答问题)
http://www.cmiw.cn/thread-1086925-1-1.html






被迫离职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员工可书面催告后(部分地区仲裁要求前置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注意,五险一金正常缴纳,不影响 “拖欠工资” 的违法性。
但会影响 2 点:
失业保险领取,需满足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迫离职符合),但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 “公司原因解除”。
若公司拒绝,可通过仲裁确认解除原因,仍可领取。
被迫离职的认定,无需担心 “社保正常就不能被迫离职”,工资和社保是两回事,拖欠工资已构成法定解除理由。

仲裁 + 被迫离职的优势:
1. 主张拖欠工资,10-11 月,后续若继续拖欠可追加;
2. 主张经济补偿金(见问题 4);
3. 解除后可领失业保险(需配合证明);
4. 停止 “被白嫖”,及时止损找新工作。

仲裁 + 被迫离职的劣势:
1. 仲裁 / 诉讼周期长,3-6 个月,执行难,已仲裁同事未获补偿);
2. 短期内无现金流入,灵活就业社保无钱缴纳。
3. 若公司无财产,即使胜诉可能拿不到钱。

不仲裁 + 继续上班的优势:
1. 社保不断缴,避免灵活就业的现金压力;
2. 等待 1 月 15 日可能发放的 10 月工资,缓解房租压力;
3. 有时间 “骑驴找马”,找新工作时无失业空档。

不仲裁 + 继续上班的劣势:
1. 持续被拖欠工资,依赖积蓄或父母援助,经济压力越来越大;
2. 公司资金链断裂风险高,后续工资可能继续拖欠;
3. 拖延越久,仲裁时的工资追偿金额越多,但执行难度也可能越大。

核心建议,优先解决现金流。
不急于立即仲裁 + 被迫离职,但必须做 2 件事:
书面催告公司支付工资,要留关键证据。
通过邮件、OA、快递,留存快递单和回执。
发送《工资支付催告函》,明确 “公司拖欠 10 月、11 月工资,要求于 1 月 15 日前足额支付,否则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
目的是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为后续仲裁 / 被迫离职铺垫,避免公司以 “未催告” 抗辩。
同步 “骑驴找马”,利用现有工作时间,公司无实质工作可摸鱼。
密集投递简历、面试,目标是 1-2 个月内找到新工作,避免长期消耗。
若 1 月 15 日未发工资,直接启动仲裁,主张 “支付拖欠工资 + 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同时申请失业保险。
若 1 月 15 日发了 10 月工资,先拿工资缓解房租压力,继续找新工作,同时催告 11 月工资(同理发书面催告),不放弃维权权利。

1 月 15 日发 1 个月工资,要不要继续干?
核心是判断公司偿债能力,不建议 “继续正常干”,但可骑驴找马。
公司本质问题,资金链断裂 + 银行成为债权人,后续工资支付无保障。
银行优先保障债权回收,而非员工工资。1 月 15 日发 1 个月工资只是 “缓兵之计”,11 月、12 月、26 年 1 月工资仍可能拖欠。
继续干的唯一价值,利用 “社保不断缴 + 有工作身份” 的缓冲期,快速找新工作,拿到 1 个月工资缓解房租压力后,一旦找到新工作立即止损。
若继续干,后续工资可能持续拖欠,且公司可能随时倒闭或注销,届时维权难度更大,无财产可执行。

问题 3:仲裁能不能不离职?会不会被穿小鞋?
1. 仲裁可以不离职
仲裁请求可单独主张 “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无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 条。
保留工作身份(社保不断),同时维权。
若公司后续支付工资,可继续观察;若仍拖欠,后续可追加 “被迫离职 + 经济补偿金”。
在职期间仲裁,时效不受限制,反而离职后 1 年内需仲裁,可随时主张拖欠工资。
2. 关于 “穿小鞋” 的顾虑
银行来的 “董事长” 虽非公司正式股东或员工,但作为债权人可能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理论上可能找茬,但有 2 个保障:
找茬需 “合法理由”:公司不能无正当理由降薪、调岗、处分员工,见《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40 条。
若公司实施报复性措施,如恶意调岗、扣绩效、口头辞退),需保留证据如录音、书面通知、聊天记录,可额外主张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或 “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部门会保密投诉人信息,但公司可能通过 “谁没拿到工资谁会投诉” 猜到,但猜到≠能合法报复,只要你无工作失误,公司无法找茬。
仲裁时先主张 “支付拖欠工资”,但不离职,若公司出现报复行为,再追加 “被迫离职 + 经济补偿金”,维权更主动。

问题 4:仲裁赔偿金额是不是 2.5+1?
不是,正确计算为「拖欠工资总额 + 经济补偿金(2.5 个月工资)」,无 “+1” 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N):
工作年限:23 年 10 月入职 → 截至 25 年 12 月,满 2 年不满 2.5 年,按 2.5 个月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
工资基数: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代通知金(+1):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情形公司无过失性辞退: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公司违法导致的被迫离职不适用代通知金,所以没有 “+1”。
若公司经催告后仍拖欠工资,可主张 “拖欠工资的 25% 经济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 条),部分地区支持,可一并主张。
举例:
若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0000 元,拖欠 3 个月工资(10-12 月),则仲裁请求为:
支付拖欠工资 30000 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 25000 元(2.5×10000);
支付拖欠工资的 25% 赔偿金 7500 元。

问题 5:新工作需搬家,租房押金能不能要回?
看租房合同约定,优先 “转租” 降低损失
押金不退的常见情形:租房合同一般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约,押金不退”,这是合法有效,若新工作是 “个人主动跳槽”,属于个人原因解约,房东有权不退押金。
减少损失的 3 个办法:
提前看合同:是否有 “因工作调动、住址变更可协商退押金” 或 “允许转租” 条款,有则按条款执行;
协商转租:最可行的方式,和房东沟通 “转租给第三方”,若房东同意,转租成功后可拿回押金。需书面确认,避免房东反悔;
协商部分退还:若无法转租,可和房东协商 “扣除 1 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退还剩余部分”(房东通常会同意,避免房屋空置)。
提前规避:找新工作时,优先筛选通勤 1 小时内的岗位;若不确定新工作稳定性,可先和新公司确认入职时间,再和房东协商 “延迟搬家 1-2 个月”,或找短租、合租过渡,避免押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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