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厂因使用盗版Tribon船舶设计软件而被索赔
2025年9月29日,宁波中院当庭调解,原被告当场签了正版软件许可合同。TRIBON是由瑞典KCS(Kockums ComputerSystem AB)公司研发的船舶设计与建造集成系统,其前身为1958年开发的STEELBEAR,经合并AUTOKON和SCHIFFKO系统后于1992年推出M1版本,此后陆续升级到M3版本。2006年该系统被英国AVEVA公司收购,2007年AVEVA公司将其与PDMS整合,推出AVEVA Marine系列软件。KCS公司曾宣布将新的TRIBON Dotori模块集成到TRIBON造船系统中 。该系统集成了CAD/CAM/MIS功能,涵盖船体建模、舾装设计、管系建模等专业模块,采用单一数据库实现各子系统数据共享。
被告是舟山一家造船厂,年造船能力超百万载重吨的大厂。
争议事实:这家船厂未经授权,在117台电脑上安装使用了这套软件。
侵权事实本身,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主张3000万元,理由是:故意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只同意在最高500万元法定赔偿额度内赔,被告提了三个抗辩。
抗辩①:这软件是第三方统一采购时预装进来的
法院没有把它采纳为免责理由,你把采购外包给第三方,不等于你把合规责任也外包出去了。设备是你在用,收益是你在拿。
抗辩②:装了117台,但实际没全部使用
这是工业企业最常见的想法:“我装了是装了,可真正常用的就那十几台。”
但请注意117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装机数,是最容易被取证的数字。而“实际使用频率”这个事,举证责任在你。
抗辩③:这软件20多年没更新升级了
言下之意:这么老的软件,值3000万?
这个抗辩有一定道理,但它减的是数额,不是性质。侵权还是侵权。
最后怎么解决的?
法院没有硬判,提了一个方案:“正版化采购+一次性付款”。
也就是:被告以合理价格采购正版软件,一次性支付费用(涵盖侵权赔偿+许可费)
原告帮助完成过渡,双方认可当庭签署了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
对权利人:拿到了钱,还拿到了一个长期客户,市场也拓开了。
对船厂:付出去的钱变成了资产(正版授权),不是纯损失;而且扫除了出海的法律障碍。
说白了:把“赔偿金”重新定性成“采购款”。
钱数差不多,但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罚款,一个是投资。
案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9-29公开报道,审判长由宁波中院代院长担任,40余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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