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静回声 发表于 2017-12-14 12:15:54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公司领导也没说让加班,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沈阳的陈小姐有这个疑问,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自愿加班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变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那这样就永远没有加班咯!每天多布置些工作量,然后必须当天完成!完成不了的必须自己加班完成那这样就不属于加班不用给加班费了…是这个意思吧
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报》就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73527271 发表于 2017-12-14 12:22:25

国资委: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哈哈哈

毗陵驿 发表于 2017-12-14 12:35:30

不管公司和个人,都要努力不加班。

川中小卒 发表于 2017-12-14 19:53:41

很多时候,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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