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hat 于 2019-1-2 12:11 编辑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转自: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看这个例子,一月份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少,所以一月份预扣率低,但该所得额逐月攀升,例子里是单月*乘月份,导致预扣率也提升。
原来的计算方法是按月计算总和,现在是预扣率先低后高,我不知道最后会不会反而缴得比原来更多了,这个是可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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