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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原告 会成为被执行、被限制消费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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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广东珠海的市民胡先生介绍,今年2月初,他计划带65岁的母亲梁女士去澳门旅游,办理签证时,系统无法审核通过,称其母于2018年因为一起案件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费。
这份签于2018年7月26日的《限制消费令》提及,“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胡某、梁女士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单位梁女士,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消费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限制消费令》中,申请执行人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负责人均为梁女士。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梁女士涉及的案件案号为“(2016)粤2071执8948号”。限制消费令的接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历史法定代表人均姓李,没有梁姓人员。
胡先生感到不解,母亲与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打过官司,其是原告,且官司已经胜诉,“为什么胜诉的原告,会成为被执行、被限制消费的被告?”
胡先生说,2月23日,他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发送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2月28日,他收到了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
3月2日,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应该是立案时输入错了,会先解除限高。”
对此,胡先生有些无奈,“虽然猜到了,但还是感觉有些离谱,希望尽快解决。”
网友批,“一句输错了就完了?这也太儿戏了吧!建议追责,给当事人赔偿!”

法院此类执行“闹乌龙”事件并不是首次。
1月20日,据新黄河报导,一家民企两次中标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的采购项目,却在完成建设与服务后遭遇长期拖欠款项。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支付本息约5000万元,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对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久后又悄然解除。执行期间,当地财政局应公安局要求仍向同一项目的其它企业拨付数千万元,而胜诉企业分文未得。
2023年3月26日,有大陆媒体报导,陕西榆林一男子胜诉后,近4万元执行款被法官挪用,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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