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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6 14: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担任明尼苏达州检察官助理的知乎@王瑞恩科普法律知识
首先,需要明确,强奸属于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检方有权自主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后撤诉,独立于受害人的意愿。
令人遗憾的现实是,如果刘强东案中检方决定不起诉,或者撤诉,受害者基本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令检方改变决定。
美国的检察官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权,并且受到“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的保护,如果受害者不满检察官的决定起诉检方,那么检察官可以主张行使豁免权,向法院申请驳回起诉。
即使,有充足证据表明犯罪事实确凿,甚至有证据表明检方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瑕疵,也不能改变。在这一点上,中美法律存在差异。
我们来梳理一下诉讼过程:

之前报道过江玥案,亚利桑那州检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未经过受害者家属同意,决定撤销一级谋杀指控,仅保留了较轻的罪名,这一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那么,检方在考虑是否起诉时,有哪些判断依据呢?——
证据强度
证据强度直接决定胜诉概率。
证据强度,又取决于检方能从警方所提交的证据中获得多少有利信息,能掌握多少有利证人,能否回应辩护一方提出的“合理怀疑”。
公诉案件的胜诉率=检察官的“业绩指标”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败诉,也会带来诸多舆论压力,检方自然不愿意打一场证据薄弱,注定会失败的战斗。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强奸案。我们上次提到了强奸定义,看似都满足构成犯罪的要件:
发生了性行为
受害者没有同意
存在胁迫或者暴力
但实践中,辩方依然大有机会提出合理怀疑。本案中,根据掌握的可信消息:
受害者的邻居称见到两人手牵着手,彼此依偎走进公寓;
受害者在第一次报警之后,与警察对话的内容足以让警方认为没有进行逮捕的必要,直到第二天再次报警后才实施逮捕等等。
部分陪审员可能认为并不存在非自愿的性行为,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而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定罪需要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哪怕一两名陪审员坚持认为存在合理怀疑,检方也会败诉。因此,也难怪检方会在面对潜在不利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起诉采取保守的态度。
受害者可以发起民事诉讼,基于事发时当事人行为,状告刘强东对其构成“非法限制自由”(false imprisonment),“故意导致精神损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民事侵权行为,从而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这也是检方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受害者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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