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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所指野生动物 与普通人那个概念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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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1 1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疫情直接源头很可能来自华南海鲜市场的某种野生动物,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全国暂停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1月26日,19名院士学者联名呼吁立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贸易。这一呼吁在舆论中得到了广泛支持,在多数人眼中,吃野味、残害野生动物本就是陋习,更何况还有人类致病风险。但是,少有人知的是,「野生动物」四个字在中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到底意味着什么。
事实上,中国法律所指野生动物,与普通人通过纪录片、科普读物理解到的那个概念大相径庭。

当前,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养殖、经营等事业,统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系统管理。

2003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第一份也是至今唯一一份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些动物可以在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后,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

展开这份名单,普通人也许会大感困惑:

貉、银狐(银黑狐)、北极狐(蓝狐)、水貂、果子狸(花面狸)、野猪(仅限杂交种)、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花鼠、仓鼠(金丝熊)、麝鼠(水耗子)、毛丝鼠(龙猫)、豚鼠(荷兰猪、荷兰鼠)、海狸鼠(草狸獭)、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十姐妹)、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文鸟)、栗耳草雀、金丝雀、巴西龟、鳄龟、中华鳖(甲鱼)、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详情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查询)

果子狸、梅花鹿也就算了,怎么连仓鼠、龙猫、火鸡、鹌鹑、鹦鹉、文鸟、巴西龟、甲鱼这些早已成为日常宠物和食物的动物,甚至是外国引进的宠物、家禽,都算「野生动物」了?是的,按照中国当前的法律,它们全都是野生动物,理论上都要在林业部门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才能养殖和经营。

这份名单反映出的,是中国动物管理领域始终未得到理清的一个重大问题:「野生动物」的概念被极大的滥用了。

事实上,几乎所有传统牲畜、家禽之外的动物,在法律和行政管理中都被算作「野生动物」。而且,对「野生动物」的认定是以整个生物种属为单位的,只要不是传统牲畜、家禽,不管是野外个体还是人工繁育个体,哪怕是甲鱼和火鸡,都算「野生动物」。

2003年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发布后,中国不断有新的养殖物种被从外国引进,或者实现了成熟的人工繁育,如黑水鸡、豪猪,竹鼠,大鲵等。在扶助三农的方针下,林业部门对此长期持开放态度,符合名单不再是硬性规定,只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就可以养殖经营。

这类特种养殖项目得到了从央视到地方农技部门的大力推广,甚至在去年的大规模扶贫中还是很多地方的脱贫明星项目。作为普通养殖户,养殖这些动物除了多几道审批流程,和养殖其他动物并没有多大区别。视频博主「华农兄弟」所饲养的竹鼠就属于这类情况。

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从来没有变过,不管事实上早已是多么成熟的肉用养殖动物或是宠物,它们仍然都属于「国家允许繁育和经营的野生动物」,农户的饲养场也不是普通的饲养场,而是「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

在此次疫情针对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中,各地林草局都采取了「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开放、禁止转运贩卖,封控隔离所有人工繁育场所的野生动物」等措施。强有力的措施背后,是这些养殖经营户遭受重创,哪怕养的只是人工繁殖的竹鼠、鹌鹑、甲鱼、火鸡。

除了农村饲养户和相关上下游产业,另一受害于当前「野生动物」司法认定的是宠物行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旨在通过对相关物种进出口订立规范,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不致因国际贸易而过度利用、危害生存的国际条约,其针对对象本来是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

中国参与该条约后,却将其附录中的生物通过司法解释拟制为各级国家保护动物,且不区分野生个体和人工繁育个体,致使诸多早已实现成熟人工繁育的宠物物种饲养者、经营者,成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犯,相关物种也被当成「野生动物」遭到查禁。

本次疫情爆发后,各地宠物市场也遭受灭顶之灾,天津某市场清查工作甚至将整盆金鱼、巴西龟倒入垃圾桶,诸如豹纹守宫、玉米蛇、鬃狮蜥等外国引进的成熟宠物物种也被当成「野生动物」清查收缴,既缺乏人道精神,也对抗击疫情毫无意义。

可以说,全面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法律边界,是推动任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必要前提。

在当前实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只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即可开展经营和利用活动。在具体执行中,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十分混乱,很大程度上沦为花钱就能办事,而且很容易成为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转为合法商品的镀金场所。

然而,「一刀切」的支持者或许并没有意识到,所谓「野生动物」的合法利用会呈现如此乱象,导致合法人工繁育的动物在市场上难以与非法动物区分,恰恰是由于管理的粗疏,和制度的缺失。

首先,如前所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养殖、经营等事业,统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系统管理。而且在过去的数十年间,所有与之相关的执法工作,都是由隶属于林业系统、独立于公安部的森林公安负责——森林公安在2019年12月底才刚刚转入公安部系统。

在地方政府中,林业部门由于与经济、民生、治安等核心工作相对疏远,属于较为边缘和弱势的部门。其管辖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更远无法与镇守一方的地方公安相比,主要工作包括森林防火、林业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综合治安等,野生动物相关执法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而野生动物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又都是具有相当专业性的。这些问题,使得部分地区的林业部门,难免有专业知识不足,工作水平不高,日常监管不足的疏失,甚至是产生非法寻租的动力。「野生动物」概念的滥用,对许可证的滥发和缺乏监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每一个要养巴西龟、甲鱼、番鸭、火鸡的农户都要来申请「野生动物繁育饲养许可证」时,很难要求当事人员对夹杂其间的果子狸投以额外多的注意。
当然,林业部门的监管不足并不是造成乱象,酿成危险的唯一原因。

饲养竹鼠的华农兄弟在一期视频中解释,为什么自己持证合法饲养的竹鼠,不能在电商平台售卖:

事实上,他们饲养的竹鼠之所以拿不到检验检疫证明,直接上市售卖,不是养殖户不接受检疫,而是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所不给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2010年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目前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只颁布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种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
也就是说,对竹鼠、豪猪等合法人工饲养的动物,农业部根本没有出台相应的检疫规程,地方上也就无从办理检疫。

这是因为这些动物更加危险,难以检疫吗?很难证明这些人工饲养环境下的素食动物比已经带来过猪流感和禽流感的猪和家禽更加危险。

这更可能只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行政条块管理互不衔接所致。例如,普通家畜家禽的防疫,如扑杀瘟猪,主管部门是农业部下辖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而本轮针对特种饲养「野生动物」的禁令,则完全由各地林业局执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未参与。

可以想象,如果能够为竹鼠、豪猪甚至果子狸等合法养殖动物办理正常检疫,按照饲养牲畜、家禽那样为单个个体做好检疫标记,并按照是否持有当批次检疫证明作为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所谓「合法的和非法的不能甄别」的问题是很好解决的。

同时,「用合法许可证给盗捕动物镀金」的问题,也自然解决,因为盗捕的野生动物不可能达到人工饲养的检疫标准,只会给养殖动物传播无法通过上市检疫的病毒、细菌。然而,检疫制度就这样缺失了。它直接让合法饲养的特种养殖动物的上市销售环节成为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为非法野生动物洗白、野生动物疫病入侵提供了土壤。

按照相关规定,肉用动物的上市、运输都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养殖户不具备,严格来说就不能上市,正如聚光灯下的华农兄弟。

然而,另一方面,养殖户是合法持证养殖,经营者也持证经营,市场也有正当需求,交易总会发生。华南海鲜市场式的难以监管的混乱场面也就难以避免,或者说,没有明面上的华南海鲜市场,也会有背地里的同样危险的交易。正如前所述,种种乱象和危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管不足、条块管理僵化、以及最重要的制度衔接空缺。将管理部门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整个产业不应该存在(且不论此产业非彼产业),既是智性不足的表现,更不符合公平正义。

在发泄反对吃野味的义愤前,人们有理由认识到,目前正用全部身家承担禁令风险的,绝大多数是类似华农兄弟这样的,响应政策号召、学习官方推广经验的合法养殖户、正当经营者、正当的宠物商人等,其中甚至包括大量仍未远离贫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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