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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诞年月之知其淫乱 而不能指其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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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12月26日,知名媒体人宾语被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起诉“名誉侵权”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宾语当庭向二审法院实名举报:亿万富翁何某某涉嫌强奸犯罪,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曾获悉相关犯罪线索,却从未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此前,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权威机构媒体,以及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多个国内知名自媒体账号,均因披露何某某与多名女性(包括一名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女检察官)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而被何某某以“名誉侵权”诉至法院。
被起诉的媒体及自媒体,悉数被负责一审的渝北区法院认定侵犯了淫乱富翁的名誉权,被判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连律师费都获得支持。

舆论场上,渝北区法院的断案者被普遍认为“不顾事实,不顾社会公义,不顾公序良俗”,不顾《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悍然捍卫淫乱富翁的名誉权,从而作出一系列“挑战凡人三观”的判决。
没有人服气。包括宾语在内的一众被告及被告单位,均提起了上诉。

根据重庆地方法院查明的事实、诸多在案文件的记载,以及诸多新闻媒体的调查:
重庆的知名企业家、亿万富翁何某某,与多名女性发生过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几段“不正常性关系”,甚至走到了刑事指控的程序。
1999年7月12日,何某某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指控于1994年6月16日、1998年12月22日、1998年12月23日强奸王某某、许某某、李某。
这数起涉嫌强奸案,后均被认定“证据不足”,何某某被判“无罪”。何某某辩称系“你情我愿”,被法院采纳。
2011年3月,何某某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决认定:其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名女子何某成为“情侣”,并赠送给该女子一辆雷克萨斯汽车。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不符合道德规范,应当受到谴责。
渝北区法院的调查笔录显示,何某某家中的保姆熊某某指称,2011年年底,她到何某某家做保姆的第6天,何某某便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2月,何某某公司的一名负责人接受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调查时也指称,何某某家经常换保姆,“很多保姆反映,何某某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到,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
2018年,何某某被举报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一名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王某某因此被“记过处分”。
除了以上种种“私生活混乱”的问题,何某某还多次被以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相应刑期。
2013年1月,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2023年7月,何某某再度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除了“亿万富翁”“企业家”,何某某还拥有过政协重庆市第三届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政协重庆市大渡口区第七届社会法制与祖国统一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等头衔。
何某某还曾获得诸多官方荣誉,包括“重庆市优秀政协委员”“重庆市社会贡献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服务贡献先进个人”等。
也就是说,何某某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长期以企业家、政协委员等身份参与公共事务;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并非属于纯粹的“私德”领域。
更何况,其婚内出轨的对象,竟然包括重庆市检察系统的在职女检察官。
若一名企业老板与官员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权力滥用或利益输送,便必须引起警惕。
换言之,何某某同包括地方官员在内的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已然触及到公共利益,足以进入“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公共范畴。
亦因此,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权威机构媒体,以及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多个国内知名严肃资讯自媒体账号,均曾对何某某之事予以关注。
但在2025年,在重庆,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遭到了司法的严重践踏。
何某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先后将这些机构媒体、自媒体起诉至法院。渝北区法院,则一一判决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自媒体败诉。
何某某诉媒体、自媒体大获全胜,渝北区法院相关判决的核心逻辑,便是认定媒体、自媒体使用了“淫乱”一词,而该词语带有强烈的名誉贬损含义,因而侵犯了亿万富翁的名誉权。
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渝北区法院还曾酿发严重的“未审先判”司法事故:
该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京,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时、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已向被告作出断言:“你如果判的话,肯定要遭的。”
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王京,被迫回避该案审理。但接班的渝北区法院法官李超,同样在相关案件中展示了对亿万富翁何某某惊人的“爱护”。
主审法官、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在判后答疑中多次强调:“无论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媒体都不能用‘淫乱’去评价他。”更令人震惊的是,李超法官曾以“小偷”作类比称:即使某人曾因盗窃入刑,媒体也不能再称其为“小偷”,否则即属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就“何某某是否存在淫乱行为”进行事实认定,也未采纳《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释义为“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准则”)的权威解释,而是依据所谓“一般常人理解”判定该词具有侮辱性。
换言之,在法官们的眼里,富翁确实淫乱了,但如果有人胆敢公开说他“淫乱”,那对不起,谁说了,谁就得向淫乱富翁道歉、赔钱,因为淫乱富翁的名誉权重于泰山,不容任何人侵犯。

对富翁的行为,社会公众应当如何评价?说一句“淫乱”,是否侵犯了富翁的名誉权?
纵观何某某数十年来的淫乱史,他曾被指控“强奸”,法院判无罪;保姆曾陈述遭强奸,法院隐匿犯罪线索、十余年未移送公安;新闻机构、自媒体曝光其丑闻,但他的“名誉权”得到了严密保护。
毫不客气地说,何某某一以贯之、数十年来淫乱到底,致使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被严重冲击,靠的不是他的一己之力,重庆司法对他的悉心呵护,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淫乱富翁何某某一审胜诉、“名誉权”得到渝北区法院严密保护,激起了社会舆论对重庆司法的进一步质疑。
针对渝北区法院“淫乱是贬损性词语,谁用谁侵权”的判决逻辑,一名法律人士向笔者介绍:
渝北区法院的这一逻辑不能成立,断案者对“淫乱”一词的认知明显错误,“例如,刑法中有‘聚众淫乱罪’这一罪名,足以说明‘淫乱’是对客观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具有贬损性质的词语。”
被起诉的知名媒体人宾语,甚至不得不搬出了《现代汉语词典》,向法官苦口婆心解释:根据词典,“淫乱”是指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
宾语认为,亿万富翁何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对于“淫乱”的普遍认知,“淫乱”是对其行为的客观评价,既没有抹黑,也没有美化;至于其人格、名誉受到何种社会评价,这是由他自身的行为所决定的,媒体、自媒体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刻意贬损或者恶意丑化。
还有法学学者评论道,渝北区法院的相关判决,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极其错误的价值观,法律无准绳,道德无遵循,正义无彰显,既无法律正确,也无社会善意。

作为被告之一的自媒体《宾曰语云》创始人宾语表示,其转发的文章内容均基于公开司法文书和权威媒体报道,且何某某本人已被法院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已构成社会公德层面的“淫乱”行为。
“我们不是在造谣,而是在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宾语强调,“如果连‘淫乱’这样的客观描述都不能使用,那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将荡然无存。”
据悉,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及自媒体均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新闻报道与评论的合法空间。
此案判决一经公布,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许多网友质问:“一个被法院自己查明存在多起婚外性关系的人,为何连‘淫乱’都不能说?难道法律只保护富人的脸面,不保护社会公序良俗?”
有法律学者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对公众人物的批评若基于事实且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应享有更大宽容度。而本案中,何某某身为“重庆市优秀政协委员”“社会贡献先进个人”等荣誉获得者,本就是典型的公众人物,其私德问题天然具有公共讨论价值。
更有评论直指:“渝北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在给权贵穿上‘黄马褂’——你可以做,但别人不能说。这不仅是对媒体的打压,更是对社会正义感的伤害。”

自媒体账号“宾曰语云”(运营者下称“宾语”)因在文章中使用“淫乱亿万富翁”表述,被重庆籍富商何某某以侮辱、名誉侵权为由追责,先是陷入民事名誉权诉讼,没想到“宾语”又有三篇文章遭对方报案,重庆警方跨省电话传唤要求其配合调查。
事件发酵后,警方异地传唤的程序合法性、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界定、公权力是否介入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热议,一场关于个人名誉与公众监督、执法程序规范的博弈持续升温。
就在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审理期间,事件突然从民事纠纷升级。“宾语”又有三篇文章被何某某以“被侮辱、个人隐私遭侵犯”为由,向重庆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据“宾语”公开表述,自称重庆市两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范姓民警要求我到重庆配合调查。范警官说我这三篇文章涉及到他们那儿的何某某。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了,说我侮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警方已经立案,传唤我到案,到公安机关当面说明。范警官明确告诉我,说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涉嫌违法”。
这一传唤方式,立刻引发了巨大争议。“宾语”方公开质疑,此次跨省电话传唤程序严重违法,且自己刚在二审庭审中实名举报何某某相关违法线索,未得到相关部门回应,便遭警方跨省传唤,此举存在挟公权力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的嫌疑,拒绝在无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前往异地配合调查。
针对此次警方跨省电话传唤的行为,法律界人士普遍提出质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异地开展传唤、调查等执法行为,必须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人民警察工作证件,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且需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下执行,严禁擅自异地执法。
同时,公安部明令出台“六个严禁”规定,其中明确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而本次重庆警方仅以电话形式,无书面文书、无当地协作、无正规手续,直接要求当事人跨省配合,显然与上述法定程序相悖,程序合法性存在明显瑕疵。法律专家指出,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所获取的相关证据,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可能面临不予采纳的结果,办案流程也存在被纠正的可能。
“宾语”认为,何某某此前已有相关司法文书,认定其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私生活失德的行为,“淫乱”是对其严重失德行为的客观评价,并非无中生有的侮辱;且公众人物、富商的私人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公众享有合理的舆论监督权利,此类表述属于监督范畴内的合理评判。

目前,双方的民事名誉权纠纷尚在二审审理阶段,纠纷本身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而警方此时以行政立案、跨省传唤的方式介入,让不少人产生“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质疑。若富商凭借自身影响力,借助行政手段干预民事案件,会挤压舆论监督的空间,让普通公民、自媒体的合理监督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宾语”发布内容基于已证实的事实,并非恶意诽谤侮辱。为此,知名法律人士称,执法机关更应严守程序正义,异地执法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杜绝程序瑕疵,避免让公众产生“公器私用”的合理怀疑,民事纠纷与行政调查需厘清界限,不能让公权力成为民事维权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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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373527271 于 2026-4-3 10:11 编辑

大汉的体制最糟糕的点就是,抑制人性的真善美,无限暗中奖励人性的欲望和恶。

逐渐把社会的文化带到远离文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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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指何昌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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