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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诞年月之一部不存在的法规被引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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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寂静回声 于 2026-4-24 20:29 编辑

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收到上级中院提醒:其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部法规压根不存在。
有媒体梳理发现,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而这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

究竟是什么让不存在的法规被“复制粘贴”那么多年、那么多份?
一方面,这暴露了涉事地方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素养的堪忧,不仅无法识别本不存在的法规,工作方式及作风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网上复制粘贴了事,而不加以核实;另一方面,也说明印章管理体系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明晰、统一。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以及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而和上述两个“乌龙法规”长得比较像的,是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2018年公安部发布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二者都未正式实施。频发的“误引”,或许也是对印章管理法制化建设的一次提醒。

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低级错误不该犯。坦白说,如果是一个普通人看到司法机关发布的官方文件,会下意识地认为其中的援引都是存在的,数据都是真实的,可以直接作为权威信源引用。这就是公共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信用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所在。
反过来讲,如果一个司法机关搞错了基本信息,就很容易引发连锁反应,不仅机构之间会相互引用,也会对广大公众造成误导。司法机关发布的每一份公告,都事关司法公信力。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更换一枚印章、发布一则公告,看似一件不起眼的“小事”,甚至在有些人看来就是走个流程、例行公事,不必较真;但是司法的权威、法治的威严,恰恰就是由无数个这样的“小事”累积而成。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乌龙最早可以追溯到2019年,彼时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未普及。那么“第一个错误”,不排除是人犯下的,而非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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