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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诞年月之员工居然不能监督企业的食品安全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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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25日,博主吴某在福建三明一点点和仁路直营店入职做店员,6月25日吴某在红茶原料里翻出一块石头,报给店长,店长转区域经理,区域经理转品控。6月29日月会上,门店负责人说:茶叶里有纸片、小石头这类异物,挑出来继续用,报给总部品控就行。8月2日吴某再问品控,答复没变。




8月5日吴某正式提出离职,理由有两层:茶叶的事,公司到最后还是那句“挑出来继续用”;用工的事,他从入职起就没拿到书面劳动合同,社保一天没缴。他以此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微信和EMS各送一份,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到这里,事情还挺普通的。

让这件事情真正离谱的转折发生在8月13日。那天,三个人提着两箱牛奶去了吴某老家。他从小被领养,是爷爷奶奶把他带大的。他们坐在两位七八十岁的老人面前,翻出他上班挑茶叶的视频,说他在做不合适的事,公司已经报警了,让老人劝他停下来。他爷爷看完视频,问了一句:我孙子做的,有错吗?

9月16日,品牌方一位负责人对媒体确认,上门有这回事,是福建当地工作人员跟他沟通不下去,想请家人协调,人到老家带着牛奶,还当场给他打了电话。品牌方的结论是:没有威胁话语。不过这三个人是谁派的,没讲。

9月16日下午,吴某把调解书晒了出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第二条是公司一次性支付15900元,第三条是他放弃对公司和关联用工单位再申请仲裁、诉讼的权利。第四条有点问题:本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再行上访、投诉、举报、仲裁、诉讼。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也写道: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一份民事性质的调解约定不去举报,约束得了双方不再互相追责,约束不了行政机关查不查。
这一条懂法的人一眼知道它有问题,不懂的人签完字,会真以为投诉这条路被堵死了。

至于那15900元,拆成三笔: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494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50元,8 月工资456元。三笔正好是吴某仲裁申请里的全部请求,一分没多给,公司付的是按法律本就该付的钱。

至于二倍工资,是这么来的:吴某入职签的是一份《平台从业者服务协议》,写的是自由接单,实际干活是另一套,穿指定工服、戴工牌,几点上班几点下班由店长直接指派。这里认不认劳动关系,主要看用工事实,不看协议名称。经济补偿1950元,按他四个月出头的工龄折半个月工资,倒推月工资3900元。每一笔都算得死死的。
所性事情的结果是好的,钱他拿到了,他要的是句公开道歉,给家人,给自己,也给所有消费者一个交代。但是在品牌方的回应里,暂时还没看到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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